a)措施针对的主要目标和具体效果
(1)保护和培养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传承人,建立传承村,鼓励家庭保持或恢复母女传承方式,使该技艺传承后继有人。
(2)建立纺染原料基地,使该项目传承有原材料的保障。
(3)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该项目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4)建设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档案和数据库,为该项目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服务。
(5)建立网站,设立展览场所,建立研究机构,召开学术会议,达到对该技艺进行研究、保护、传播、教育和普及的目的。
b)为达到应有的效果要举行主要活动
(1)培养传承人和建立传承村
在白沙、东方、五指山、乐东、保亭等市县利用现有房舍各建一处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传习馆,开设传统纺纱、染色、织布、刺绣等课程,由国家级和省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收徒授艺,对有兴趣学习该项技艺的妇女进行经常性的辅导培训,使其掌握其中一项或多项技艺。
相关5个市县每年举办一次关于黎锦技艺知识普及活动。
在黎族市县中小学开设该技艺课程,使少年儿童得到相关知识的学习。
多渠道筹资改善该技艺代表性传承人生活状况,政府制定相关政策,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和生活资助,以保障其传承活动正常进行。
经过对下述社区相关成员较系统的培训和传习,使其较全面、熟练地掌握具有当地特点的黎锦技艺,建成第一批该技艺传承村,即白沙黎族自治县南开乡南开双面绣传承村、东方市东河镇西方絣染传承村、五指山市冲山镇番茅服饰传承村、乐东黎族自治县志仲镇红内麻纺传承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番道棉纺传承村,使该项技艺得以全面恢复。
(2)建立纺染原料生产基地
在相关市县,建立一批棉花、麻、蓝靛等植物生产基地,为黎族传统纺染技艺提供基本的原材料。种植棉花300亩,麻200亩,蓝靛植物200亩,其他染色植物2000株。
(3)建立遗产保护法规和规章
省人民政府制订《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省文化主管部门制订《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办法》,民族自治地方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单行条例。
(4)建设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档案和数据库
通过普查和专题调查,用文字、录音、照相、摄像等多种手段,全面记录该技艺及其传承人的相关信息,同时进行抢救和收集一批承载黎族传统纺染织染技艺信息的实物,分类整理,立档管理,建成多媒体数据库。
(5)。建立黎锦技艺保护的官方网站;建立黎锦技艺研究机构和出版学术著作;召开由联合国专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c)管理和实施:
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保护由海南省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指导、咨询、实施。相关市县政府及部门、社会团体、社区和代表性传承人具体实施。
白沙、东方、五指山、乐东、保亭等市县政府及所在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相关社区,制订规划,安排资金,具体实施保护和培养传承人,建设传承村,建立纺染原料基地,省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资金支持。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海南省民族学会、海南省民族研究所积极给予指导和帮助。黎族聚居的相关村落,南开村、西方村、番茅村、红内村、番道村等全力支持传承人的培训和纺染原料基地工作。代表性传承人在该技艺展示、培训、普及活动中负责传授技艺。
省文化管理部门推动建立和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订,各有关自治县政府文化部门要推动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行条例的制订。
省教育部门组织专业人员编制教材,在相关市县中小学开设黎锦技艺课程。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海南省民族研究所、海南省民族学会设立专门机构,研究和挖掘黎锦技艺,撰写和出版黎锦技艺学术著作。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有关市县、社团和专家,建设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档案和数据库。
海南省民族博物馆、海南省博物馆和相关民间机构,设立黎锦技艺展览场所。新闻媒体对黎锦技艺进行广泛宣传。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设立黎锦技艺网站,组织专家撰写黎锦技艺学术著作,召开黎锦技艺保护和传承国际学术研讨会。
d)时间表和预算
2010—2013年四年黎锦技艺保护工作时间表:
2010年建立5处黎族传统纺染织绣传习馆,由当地政府出资;
2010—2013年,相关5市县每年举行一次该技艺普及活动,当地政府4年出资;
2010—2013年,学校开设黎锦技艺课程,省政府出资;
2010—2013年,补助传承人工作经费和生活费用,省政府出资;
2010—2013年,建立纺染原料基地,当地政府和民间共同出资;
2010—2013年,建立黎锦技艺研究机构、设立展览机构,省政府出资;
2013年前,基本建立海南省非物质文化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体系;
2010—2013年,建立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档案和数据库,设立网站,省政府出资;
2013年前,建立5个黎锦技艺传承村,相关市县出资;
2013年前,举行国际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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