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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文史

海口天后宫

来源:网络 发布日期:2016-04-22 10:09:39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关闭本页

位于中山路87号的海口天后宫(也称天后庙、妈祖庙) 始建于元代,距今有700多年历史。解放后,海口市财政部门将天后宫当公产接收,后转归海口市房产局管理。海口市房产局将其当做直管公房,长期租赁给海口市商贸局所属的海口市特需商品供应总公司的中山华侨商场使用。2000年6月,海口市政府批准公布天后宫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009年5月,海南省政府批准公布天后宫为第二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2000年9月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于产权明晰的公产房,可用于抵扣职工安置费。”这年9月26日,海口市特需商品供应总公司根据市政府《关于商贸系统部分直管公房抵扣职工安置费的通知》,委托海南振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中山路87号建筑物(天后宫所在地)进行了资产评估。天后宫占地面积1020.75平方米,房屋面积1136.62平方米。其中前殿(临街铺面)面积333平方米,正殿面积803.2平方米。9月30日,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说明》中写明:“由于委托对象含有庙宇建筑,按照国家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政策,我们仅对铺面所占土地进行评估,建筑面积333平方米,地价920,098.02元。”
  2000年底,海口市商贸企业改制,海口市商贸局(2007年更名为商务局) “同意将海口市中山路87号中山商场之产权,按评估价920,098.02元,出售给你公司职工王和生等31人,中山华侨商场出售价格,抵扣职工的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后,余额514,248.98元由参股职工按出资比例直接汇入市商贸局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专户”(见2000年11月27日海口市商贸局《关于同意中山华侨商场向职工出售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这个批复中没有注明“评估价”仅包括铺面建筑面积333平方米。
  2001年3月9日,海口市商贸局在给海口市国土、房产、财政局“关于改制资产划拨抵扣职工安置费产权的过户的函”中,没有注明过户产权的面积。在王和生等31人交上来的“关于办理两证的申请书”上,商务局没有认真核对就盖上了公章,致使王和生等31人办理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评估价所含的面积多出803.62平方米,把未经评估且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天后宫正殿也无偿划给了职工。
  成为私人财产的的天后宫,临街前庭改建成了3间商铺,正殿被隔成了3个大货仓,码放着各种各样的商品,塞得满满当当,连木梁上都堆着东西。殿内阴暗潮湿,破损斑驳,电灯电线乱拉乱架,堆积如山的货物中,有不少是易燃易腐物品,没有配备任何消防设施。
  这样一来,妈祖文化研究者和海口市民不高兴了,大家多次联名写信给国家文物局和海南省、海口市有关部门,强烈要求收回天后宫并进行保护。媒体也多次发表《海口市有关单位拿文物当货物仓库》之类的文章,引起省、市主要领导重视,并责成文物局等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但相关部门没有落实。
  2004年10月13日,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收回天后宫,并将天后宫保护列入2005年市政府投资计划项目。2005年6月13日,海口市发改局(现海口市发改委)安排项目经费80万元,用于收回天后宫安置商场职工改制费用。
  然而,80万元资金并不能够满足职工购买天后宫92万元的回购之需。海口市文物局在与31名职工的沟通中了解到,职工代表普遍反映,用92万元回购价是不可能的,至少应当按市场价回购天后宫,另外还要缴付欠缴30多名职工10多年的社保金,赔偿10多年天后宫的维修金,并安置职工的再就业岗位等。
  2007年,海口市政府又安排资金50万元用于天后宫的保护和修缮。
  海口市财政局将两笔资金分别拨入该市文物局账户上,但未得到有关部门配合。截至2010年4月,该项经费共使用6.27万元(其中天后宫设计费4万元,到福建、江西等地考察天后宫保护管理差旅费2.27万元),余款123.73万元,挂在海口市文物局账户上长达5年。
  2010年初,海口市233位市民联名给海口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高锦全写了一封题为《关于尽快收回中山路天后宫,还庙于民,早日让妈祖文化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作贡献的联名请求》的群众来信,要求政府把天后宫归还给民众。
  收到来信,高锦全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进行调研。3月31日至4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毓芬带领调研组对天后宫文物保护情况进行了为期9天的专题调研。
  调研组写的《关于收回保护天后宫文物问题的报告》提出了五点建议:
  ——依法收回天后宫多抵扣部分的产权。原商贸局在改制资金划拨批复中存在过错,依照《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条款,海口市政府应责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再次核查,根据核实结果对土地证、房产证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登记,收回多核发的天后宫主体部分产权,同时,对近十年来重组企业职工自筹资金修缮和保护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偿。
  ——针对天后宫收回保护久拖不决的问题,海口市政府要严查相关单位和人员,启动问责制;对工作推诿扯皮和责任心不强、执行不力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
  ——市人大常委会将支持教科文卫工委和市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对天后宫的收回保护问题进行询问。
  ——统筹规划,制订并实施收回保护天后宫的可行方案,市政府要成立天后宫收回保管工作领导小组;将天后宫保护、修缮工作纳入中山路骑楼区建设规划,制订收回、保护、开发和管理天后宫的可行性方案。
  ——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力度,确保项目资金真正落实在项目里,海口市财政、审计、纪检部门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全程跟踪管理,严禁转移、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改变用途,对违规违纪行为要依纪依法处理。
  高锦全认为调研报告详实具体、可操作性强。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开展人大代表就天后宫保护问题,约见有关部门负责人活动。
  4月21日下午,在海口市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室内,海口市人大代表厉春、张玉霞、林雄、邢愚、吕良丰约见了国家机关负责人———海口市副市长朱寒松、商务局局长朱韶雄、财政局局长张美文、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局长徐涛、副局长张昆荣、市文物局局长王大新。高锦全、陈毓芬、常委会秘书长邹富兴以及部分特约人员也纷纷就座。
  约见由陈毓芬主持。这是2009年海口市人大通过《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后举行的首次代表约见活动。
  代表们就天后宫保护问题向国家机关负责人进行了询问,提出了意见、建议,相关负责人分别回答了代表的询问,参加约见的5位人大代表对局长们的答复表示满意。
  然而,约见之后,天后宫产权更正工作依然进展缓慢。不得已,10月25日,海口市人大召开督办工作会,要求加快工作进度。会上,高锦全建议市政府要成立有关领导小组,明确主抓单位和责任,牵头抓好收回天后宫工作的落实,各相关部门要敢于担当、主动作为、通力协作,坚决防止工作扯皮、推诿现象发生。对解决天后宫问题不力的,要责成相关部门及时纠正,对工作不得力的部门,要启动问责机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陈毓芬则提出,各部门从现在开始实行每月一报制度,由各承办单位将办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市政府要加大督办力度,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严抓落实工作,并把这项工作列入今年的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要继续加强督办,确保年底前解决天后宫产权问题。海口市副市长朱寒松表示,市政府将认真吸取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尽快制订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明晰天后宫产权,收回天后宫并加以修缮和保护,把历史文化古迹“逐步还原”。
  实际上,市民是要求将前殿和正殿在内的天后宫全部归还于民,人大和政府则要求将产权收归国有,而且只收回天后宫多抵扣部分的产权,这就产生了新的矛盾。从直管公房到收归国有,天后宫究竟何去何从?
  民众的疑虑不是没有道理的。庙宇并非国有资产。天后宫“归公”,不是以法律的名义掠夺公益财产吗?先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卖给职工,再以落实政策的名义将产权收归国有,这算哪门子事啊!
  笔者认为,人大插手督办天后宫产权更正问题,多少有点不务正业的味道。眼下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最应该做的事情是:赶紧运用海南经济特区立法权,在全国率先立法保护宗教文物、宗教财产和民间信仰实体物产。天后信仰是民间信仰,天后宫是民间信仰产物,是公益财产,人大更应立法保护。
  目前,国内外舆论普遍认为我国的慈善制度有待完善,慈善环境有待改善。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如果能够越过天后宫产权更正问题,向前再进一步,探索在公益财产保护方面创造一个立法保护的范例,必然取得在更大范围内保护更多的由慈善捐助形成的物产的实效,从而为完善中国的慈善制度、改善中国的慈善环境作出积极的贡献。我相信,此举并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出卖文保单位海口天后宫给私人的决定,是时任海南省委副书记,海口市委书记的湖南人蔡长松作出的。以下是他的简历——
  蔡长松,男,1941年12月生,汉族,湖南望城人,大学学历,1966年9月参加工作,196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62.09-1966.09 湖南师范学院政治教育系学习
  1966.09-1968.04 留校待分配
  1968.04-1970.09 湖南长沙有色金属学校教员、湘西金矿中学负责人
  1970.09-1978.03 湖南湘西金矿办公室副主任、主任
  1978.03-1983.11 湖南省常德地区经委科技科、秘书科副科长、科长,经委副主任
  1983.11-1984.12 湖南省常德地委组织部副部长
  1984.12-1988.05 湖南省常德地委委员、组织部部长
  1988.05-1989.06 湖南省常德市委副书记
  1989.06-1992.07 湖南省常德市委副书记、市长
  1992.07-1996.01 海南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部长、省长特别助理
  1996.01-2002.04 海南省委副书记,海口市委书记
  2002.04-2007.05 海南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
  2007年任中央纪委、中组部企业第三巡视组组长(副部长级)
  2008年任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第六地方巡视组组长
  第十五届中央候补委员、中纪委委员
  第十六届中纪委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