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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政府就“去库存”提出5条意见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发布日期:2016-04-22 09:14:20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关闭本页

 原标题:海口市政府就“去库存”提出5条意见

   取消公租房建设实行货币化补贴

   “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直接补偿安置方式后,一年内购买海口市新建商品房(不含回迁商品房)用做安置房的,市政府给予补贴;鼓励开发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用于出租,出租规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其租赁收入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房产税中市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奖励。”记者昨日从海口市政府了解到,针对“去库存稳市场”,海口市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5条意见。记者苏钟

   1

   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减少统一新建定向团体回迁商品房面积(以下简称“回迁商品房”),增加货币直接补偿安置方式,积极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购买商品房用做安置房。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直接补偿安置方式后,一年内购买海口市新建商品房(不含回迁商品房)用做安置房的,市政府给予补贴。搭建棚户区改造商品房安置交易平台,组织商品房项目房源转成安置房在平台上线销售,打通存量商品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通道。

   2

   调整好房地产供需关系,结合多规合一优化房地产结构调整和科学布局,控制库存增长。对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矿仓储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等需要改为普通商品住宅用地的,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土地,按计划通过招拍挂形式组织供应;对闲置土地应严格依法处置,暂停其用于开发普通商品住宅,鼓励调整为旅游、服务、教育、文化、卫生、健康产业等建设用地。

   3

   加大金融支持,用好用足公积金政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强化社会保障。调整落户政策,配合户籍改革,实行省外积分落户制度,调整提高住房积分分值,促进省外购房人员落户。对海口市引进的经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海口市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政府予以住房货币化补贴资助。对企业、机构纳入公租房管理的住房租赁收入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房产税。鼓励开发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用于出租,出租规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其租赁收入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房产税中市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奖励。

   4

   取消公租房建设,实行货币化补贴,打通保障房与商品房双向转换通道,消化保障房和商品房库存。取消公租房建设,全面实行公租房货币化补贴,把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非户籍人口,将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和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5

   继续加大营销力度,促进“移动互联网+房地产”的健康快速发展。